【澳門日報消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昊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王昊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王昊利用擔任江蘇省徐州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徐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宿遷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市長,宿遷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質申報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631萬餘元。
黃石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懲處。鑒於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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