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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婚姻登記限制?黃司:需謹慎評估

2026-01-07 17:13






【澳門日報消息】議員施家倫口頭質詢問當局會否仿效拉斯維加斯及香港等地,開放婚姻登記限制,吸引旅客來澳締結具法律效力的婚姻,以大力推動“婚禮旅遊”產業。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指出,現行法律要求結婚一方須常居澳門,若取消此規定恐引發跨境財產法律適用問題,需作謹慎評估。 黃少澤表示,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106條規定,在澳門辦理婚姻登記,結婚人其中一方應以澳門為常居地,亦即須為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人士,而另一方結婚人則不限定常居地。根據現行法律,如雙方結婚人均居於澳門以外的地方,則無法在澳門辦理具法律效力的婚姻登記。 黃少澤解釋,由於本澳婚姻登記制度與《民法典》的親屬法規定相互關聯,產生與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法律效果,包括財產制度、夫妻關係的權利和義務、親屬關係,乃至繼承等。例如在財產制度方面,按照本澳法律制度,在澳門締結婚姻的人士必須訂定婚姻財產制度,以釐定結婚雙方婚前及婚後的財產;倘取消結婚人其中一方以澳門為常居地的要求,當結婚人雙方日後在澳門以外作出財產處分行為時,可能引致有關財產分配及歸屬等法律適用問題,故需要作謹慎的評估和研究。 至於結婚場地多元化方面,黃少澤指出,為回應居民在登記局以外地點舉行婚禮的意願,2024年修改的《民事登記法典》已引入由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儀式的制度。在不損害結婚行為莊嚴性及法律嚴謹執行的前提下,新人可按意願選擇在其他公開場地,由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儀式,如本澳大型酒店內的宴會廳、戶外花園,以及一般餐廳。法務局已向公證員發出相關指引,對締結婚姻地點作適當規範,新人可自行選擇符合規範的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