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政府原副省長趙金雲受賄、內幕交易案,對趙金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24年10月,趙金雲單獨或夥同丈夫包東紅(另案處理),利用趙金雲擔任甘肅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副處長、甘肅省公路航空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甘肅機場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甘肅省政府副省長,以及利用包東紅擔任甘肅省敦煌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局長,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申辦探礦權、解決涉稅問題、調整職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409萬餘元。
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趙金雲利用在工作中獲悉的內幕信息,使用其控制的親友證券賬戶多次買入相關股票,成交額共計人民幣702萬餘元。上述股票賣出後,非法獲利人民幣30萬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趙金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鑒於趙金雲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和大部分內幕交易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