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在“一馬發展公司”重大貪污案中,涉嫌濫權罪和洗錢罪,高等法院昨晚宣判,所有25項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年,罰款約114億林吉特(約合225億澳門元)。
承審法官科林·勞倫斯裁定,檢方對納吉布的4項濫用職權指控和21項洗錢指控全部成立,認定納吉布利用職權,從“一馬公司”挪用約22.8億林吉特。
法官判決,針對納吉布所犯濫用職權罪,每項判處15年有期徒刑並總計處以5倍於涉案金額罰款;針對所犯洗錢罪,每項判處5年有期徒刑。所有刑期合併執行,納吉布被判處15年監禁。
納吉布於2022年因涉“SRC國際案”被判12年監禁,後被減刑至6年,目前還在監獄服刑。按法官宣判,納吉布將在服完目前刑期後,再開始執行本次判處的1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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