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受賄案,對羅保銘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羅保銘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商業合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億餘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羅保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可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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