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今日表示,經最高法院核准,該院今日上午依法對罪犯白天輝執行死刑。
去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白天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白天輝上訴後,天津市高級法院經開庭審理,今年2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經覆核確認:2014年至2018年,白天輝利用擔任華融(香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業務拓展三部負責人、總經理、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資本運營總監、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項目收購和企業融資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11.08億餘元人民幣。
最高法院認為,白天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白天輝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級法院維持第一審對白天輝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收到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後,對白天輝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白天輝與親屬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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