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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兩億三 體育總局原局長苟仲文判死緩

2025-12-08 17:17


【澳門日報消息】江蘇省鹽城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苟仲文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苟仲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苟仲文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苟仲文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6億餘元。2012年至2013年,苟仲文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鹽城市中級法院認為,苟仲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亦應懲處,並數罪並罰。鑒於苟仲文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苟仲文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