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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藝人澳門街頭攝影被路人警告刪除 律師籲不要隨意拿起手機拍攝他人

2025-12-12 06:01




近日,有內地藝人在澳門街頭攝影時被路人警告要把拍攝的照片刪除,否則報警。相關消息在網絡上引發網友熱議,討論在澳門公眾地方拍攝時需要注意的情況。為此,本報特意邀請澳門律師程嘉雯從專業角度分析事件,並介紹在澳門拍攝的注意事項。她建議公眾需要注意守法,不要隨意拿起手機拍攝其他人。

在澳門,未經他人同意拍攝其影像,有可能觸犯《 刑法典 》的規定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華社資料圖片)

該內地藝人在社交媒體發布一組在澳門「掃街」的照片,並在文中提到「被路人警告照片給我刪了,不然報警!原來澳門是不能『瑪格南』式(紀實攝影)拍照的。」有澳門網友在評論區解釋,澳門有相關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所以大家不太習慣在路上被拍。也有不少網友稱,被李現科普到,「漲知識」了。

未經同意拍攝恐觸刑責

澳門律師程嘉雯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規定,如果違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之情況下,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又或者將這些相片進行使用、發布上網等,已經是違反有關規定,屬刑事罪行,最高科處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她指出,違反他人意思包括明確的反對,如今次的事件,有內地藝人在澳門街頭上拍攝時拍到一個路人,而路人看見拍攝到自己的時候,提出明確的反對,已經屬於違反他人意思。在法律上,違反他人意思還有包括一些默視的反對,例如有一些人士會遮遮掩掩,避開鏡頭,雖然當事人未明確開口,但其實行為上的迴避已可視為不同意拍攝。她稱,因為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在《刑法典》的篇章節中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主要是保護私人生活,保護私隱。

她又指,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拍攝他人是法律容許的,包括如果肖像人是具有知名度,如一些公眾人物、官員等,或基於安全、司法方面的理由,例如看見一些罪案的發生,需要保存一些證據,這些均需要合理的理由進行拍攝,「如果警察查你身份證,你就拿住相機去拍攝警察,這些則不是合理的理由。那麼何謂合理的理由?她舉例指,如知名人士發表意見時,這樣便是可以拍攝。」

另一方面,法律亦提及如在公眾地方進行拍攝的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實,「例如傳媒影相影到大三巴好多人,會影到無數個人在街上行走,這些人只是拍攝的其中一部分,不是特意拍攝某一個人,這些情況下法律容許無須徵得肖像人同意。」

直播亦受規管

再者,在這個人人都可成為自媒體的時代,隨時隨地進行直播已非難事,那麼現行法律是否足以規管這類新興的行為模式?程嘉雯表示,以現時法律所說是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也包括錄影的情況,相信能涵蓋直播這個情況,且在《民法典》中肖像權的法律,以及《刑法典》中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等的規定,均可以包含到直播的情況。

拍攝前應三思

她又呼籲,公眾需要注意守法,在知道有相關法律存在的時候,便不要隨意拿起手機拍攝其他人,因為拍攝他人或將其他人可能涉及到個人的私人行為情況下,或者發布上網,均屬違法行為。

澳門律師程嘉雯建議不要隨意拿起手機拍攝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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